晋城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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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晋城市近日出台文件,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该市连续第十四次提高工伤待遇水平。
根据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2018年调整全市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市人社发〔2018〕49号)》,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全市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
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按原渠道解决。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调整为269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5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7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75元;法定规定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4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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