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如何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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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获悉福建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了,但具体福建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如何调整的呢?这不,小编为了给大家整理这个内容,可是没少花功夫呢。所以,感兴趣的亲们,赶紧随小编一起来阅读下文吧。
记者近日获悉,我省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待遇,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起开始。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调整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10元、二级伤残增加292元、三级伤残增加275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标准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4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7元。
看完上文,大家都知道福建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如何调整的了吗?当然,这只是福建省的相关政策标准,别的省份请大家按当地政策学习了解哦。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工伤保险头条请关注米保险哦,也可以给小编留言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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