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再试水,释放哪些信号?
4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原则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独家独立保险代理模式。独家独立保险代理,探索中国保险代理模范试点!
2018年,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代理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并接受团队组织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不依赖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人员仅限于通过机构进行注册。
这种安排似乎与许多人之前已经确定的“个人代理人”不同,但必须说“虽然保守,但这是向前迈进的一步。在严格的监管环境中,保护是一种相对理性的选择基本的想法是依靠保险公司来管理独立代理人。这是一个很大的前提。“
毕竟,任何法规的出台都必须考虑到个体保险代理人的“独立”能力和质量,以及监督的能力和范围,这基本上是现实的。
毕竟,中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800万人,大多数个人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自律能力还有待提高。
应该知道,早在2015年,对于整个人寿保险销售人员系统,北京就在三种佣金制度,员工制度和混合制度的基础上探索了个人代理制度的实施。营销人员可以代表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产品。北京保监局局长郭作建当时表示,“所研究的独立代理人制度相当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合伙形式申请纳税人登记,并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客户群服务“。当时,探索独立代理人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营销人员的法律地位,以解决营销人员的双重纳税问题。因为保险营业员当时不是公司雇员,并且未被归类为个体工商户。此外,销售人员和公司必须每月缴纳营业税,同样的收入征收两次营业税;另一方面,对于个人销售人员,同样的收入是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支付的。
2015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
推广独立的个人代理系统。坚持促进个体经纪人职业生涯规划,促进保险业务发展,促进有效监管的原则,支持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局牵头,鼓励现有优秀的个人代理商自主创业企业和独立发展。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改革现有的个人代理模式,降低管理团队水平,完善质量导向的委托制度和考核机制。
独立的保险代理人是潮流,但他们也会走出中国特色!
很多人认为中国没有真正的独立代理人。事实上,这个论点仍有待探索:
美国独家代理商和独立代理商的主要分类原则是它们是否只能代表保险公司的产品,还是可以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目前,中国独立机构中的自然人很少,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如果我们参考美国的分类原则,中国??市场上出售大量不同公司中介机构和公司的大量代理商就是美国所谓的独立代理机构。
有一次,一个接近监管机构的人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的主张,因为独立代理人想要看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它是一个“法人”,它已经出现了,那就是现在这一代的公司;如果它指的是自然人,那么在这个阶段,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三:销售不足以支持其正常运营成本;保险公司签约难度大幅增加,质量管理难度大;监管难度加大,不符合现行管理规定。
虽然相信独立代理商将成为未来渠道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他们不想偏袒,因为这绝对不是唯一的渠道。即使在欧洲和美国的情况下,也可能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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