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可以避债?99%的人没有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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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都想要拿手上的钱配置能够最大限度避免风险的保险,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更多人购买保险,提出“避税、避债”等概率,那么购买保险真的能够避债吗?
众所周知,在保险公司和业务员的宣传中,保险除了具备保障功能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还具备各种避债避税的功能。
宣传中提及几次“根据国家法律”“我国法律规定”,那么我就很好奇,是哪部法规?哪条规定?万事最怕较真,于是乎我就把对应的法规条款都找了一遍原文。
首先,在保险公司宣传中,“《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基于这一条,然后延伸出保险在业主私有财产中,是有法律法规支撑,可以不用抵债的。
抱歉,关于这个《公司法》,我查了很久,没找到这条原文。
《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定义和债务责任的描述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法》根本没说过这个话,那么为了验证这句话,我找到了类似的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联合两部法规大致意思应该是: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业主的私有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公司破产,都会牵扯到个人私有资产的。
接下来我们看看关于人身保险金是否不属于破产债权。
很多关于避债避税的宣传中都会引用保险法第23条,我们来看看第23条原文:
保险法第23条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文字,博大精深,我个人理解的是,这条是给予了被保人或受益人拿到这个保险金的权利,这是肯定的。
可这条款中没有赋予被保险人赖账的权利,同样没有剥夺债权人求偿的权利,也没有说拿到的钱不用还债。
那保单的现金价值呢,能否避债?
我们知道,保单现金价值就是退保时保单具备的价值。通俗易懂就是退保时投保人能取得的金额。
再看《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事实上,如果投保人不自己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不能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可见,保单现金价值是否作为投保人的财产偿还债务,需要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决定退保。
也就是说保险确实有一定的避债能力,人家不能强迫你退保来还钱,但也没说你买了保险就不用还钱,只是可以不拿买保险的钱而已。
再看《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这里提到的就是代位求偿权,简单点解释就是:
如果张三欠了我的钱,李四欠了张三的钱,张三不去找李四要钱还我,我可以直接找李四要求还张三的钱,然后还的钱再到我手上,同时中间产生的一些费用我还可以算在张三头上。而其中提到的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我们来看看这专属自身债权是什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有解释:
就是说我不能找张三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张三的保单退保。保险公司不会接受除了张三本人的退保意愿外的原因而退保的。
认真看清楚这两条,这里讲的是代位求偿权这个特例,,而人寿保险是不能被代位求偿而已。
这里应该我看到恶意宣传中最大的偷梁换柱了,从头到尾可都没说你买了保险就不用还钱了,没规定理赔金可以不用于还债。
以上分析的是在债务人自己给自己买保险的情况下的,那么保险算不算遗产?
我们先看《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首先明确一点,债务不能继承,否则不就成了父债子偿了吗?
但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话,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遗产已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
我们再看什么情况下保险属于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张三死了,而保险受益人是儿子张小三,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不能先用于抵偿张三的债务。
如果受益人张小三不是遗产继承人,自然也就不继承债务,当然不还债务。
如果受益人继承了遗产,而保险金本身不是遗产,不能先用于抵偿张三的债务。
未指定受益人这种情况依据《保险法》会先成为遗产,这时才会先用于抵偿债务。
以此来看,保险能否避债,还看是否指定了受益人,不指定,这部分金额就属于遗产,需要抵扣债务,指定了,这部分相当于提前已经是属于受益人的钱,不属于债务人。
但是除了保险,有太多方式可以让这部分钱不属于遗产了吧?而这里指的都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
因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被保险人生前尚有债务,则遗产需先用于清偿债务。
总而言之,通过指定保险金也好,通过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好,能实现的都只是可以不用这部分财产偿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债务。
看到这里,我们确实也看到了,不可否认保险确实有一定避债功能,但是,我们再看接下来的分析。
合同法第74条:
也就是说,如果张三恶意欠债或者转让财产的时候,他的债权人是有权撤销他的行为的。
合同法第75条:
合同法第75条定义了恶意欠债的范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我们是否应该这么理解?如果想通过保险赖账,起码也要提前五年买这个保险。
小结
不能曲解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就可以欠债不还。任何以逃避债务为目标的债务隔离筹划行为都是对债权人求偿权的侵害,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所谓的避债、避税是建立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的,保险都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避税要从法律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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