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聊一聊安邦退保的后续
安邦被接管,网上有N多文分析,说利益不会受影响。但是,仍有很多人表示担心,甚至还有人上来就说打算退保的。哎,你们哪你们,能不能不要这么沉得住气?既如此,我再单拉关键的几个问题出来给你买说道说道吧。这次说完了就得了,别再问再担心了哈。
01 买的产品要退/续吗?
问:我去年买了安邦的和谐健康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今年刚要准备买的大人和谐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看到了这篇文章,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不用焦虑,大兄弟,该干吗干吗,你手里的保单利益不会受影响的,要买新的也没问题。
看看保监会的公告,都白纸黑字把承诺给你放这儿了,怕啥?
我甚至不记得当年新华被接管时有同等“待遇”了,再看看当年或新华的客户们,利益都没有受影响吧?所以,尽管把心放肚子里哈。
02 买的分红/万能,是不是以后没分红,只剩下万能保底了?
问:被接管或者合并的保险公司的分红险,分红会受影响吗?影响的话会一蹶不振吗?万能账户利率会直接降到保底利率吗?
嗯,这个问题的担心,倒还算有点道理,因为分红和上面提到的保障类产品不一样,是不保证的。可是,这样的担心,在我看来,依然是多余的。其实,担心的来源还是觉得被接管的公司,像是后妈养的,不招人待见了,所以原来的客户也就没人看重了,分红和万能保底利率以上的部分就不给了......(啊啊啊不要再联想了,此处简直要唱上一首白毛女小白菜@¥#%)。
保险公司被接管、或者换股东,股权转让,whoever接了这个公司,客户都是最宝贵的资源,一上手就让客户利益受影响,那还做啥生意,卖啥保单?如果是这样的买主,保监会也不能同意它接啊对不对。尤其是现在“一照难求”的情况下,谁接手,高兴还来不及,怎么会/敢去影响客户利益。
再退一步啊,说了你们别不高兴,即使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也可能出现分红为零或者万能险只给到保底收益的情况啊,对不对?当然,这种极端情况出现的概率也非常小啦,不用太担心,现在看来,各家公司的分红基本和中档分红水平保持一致,部分还高出中档。当然,切记,分红和万能险保底利率以上的部分都是不保证的哟。
03 小公司是不是不靠谱?
且不说安邦的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来看,绝不是什么小公司(数据为证:网上披露,安邦保险公司1-10月原保费收入为18933124.82万元,其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2652930.97万元,在人寿险行业中排名第三),大公司和小公司这种分法本身就是相对的,没有什么标准。要严格说起来,保险公司都不是小公司。
不是我吹的,是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另外,保险法第第六十七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所以,但凡是保险公司,都不是小公司。再举个栗子,以高性价比保障类产品为主的某公司,很多人以为是小公司。但你去看看保费收入就知道了,它一年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三者合计99亿8434.46万元。
我掰着手指头数了半天。这样的公司是小公司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所以,请记住,第一,保险公司都不是小公司;第二,保险公司是严肃的金融机构。
04 买保险到底挑产品还是挑公司?
看完上面这个问题,估计你又会问了,这么说,不用挑保险公司,只要挑产品便宜,对吗?嗯,这个问题,存在着明显的两派,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会说,当然要先选公司,然后再选产品;而经纪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则会说,先选产品,再考虑公司。
其实这个问题,没有对错,只有合适不合适。每个人对公司的喜好、对品牌的追求、对价格的敏感、对服务的要求,都不一样。综合各种情况,买一个自己觉得放心的产品,就好了。(即使某福我不会买,但也从来不像某些号,逢人就劝退保,你可能就看上它名气大,心里放心,那也没啥不可以的)。就像我,自己可能会挑一些名气不大但是性价比比较高的产品,但是我有一个同事就只买前三家的或者自己公司的产品(年度好员工,赞一个)。
但是,如上所说,因为分红和万能这些不确定因素会比确定给付的保障类产品更加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我在挑年金险时,会比保障类产品更加注重公司的品质和稳定性。
05 保险保障基金真的能兜底吗?
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和我一样,都心存疑虑。虽然朋友圈不断有“保障基金给你兜底”的文章,但是,万一保险公司真的倒闭了,投保人将面临怎么样的风险?不妨来听听律师怎么说。(先明确一点,安邦被接管和撤销、破产是两回事,安邦不可能走到撤销、破产的路上)
倒闭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只是一个口头用语,在此处,我们应当用撤销、破产来替代倒闭,以明确保险公司的风险点。撤销和破产都会进入清算程序,变成清算财产。保单持有人没有发生理赔的保单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继续承保,已经发生的理赔需求经申报成为债权后,在清算财产中支付。
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就产生了保单持有人的损失。这个词语来源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该办法明确给出了如下定义: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同时也规定了针对该损失的救助办法: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情况下,保险保障基金是可以按照下列的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
对于已经达到理赔条件的保单持有人来说,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于撤销清算和破产清算情况时,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的金额以转让后保单的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的金额应该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这里有几个点,要向大家重点普及一下,因为目前市场上对这条的解读都十分乐观,但是该法条本身是十分谨慎的,所以我们还是要能够理解法条的原意。
1.
在“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这句话中,我们要注意到“可以”这两个字,也就是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并不是法定强制性义务,而是可以自愿履行也可以自愿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一个非强制性义务。万一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险保障基金很有可能无法全面覆盖。
2.
在“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这一条的90%不能被理解为保险保障基金保证、承诺给90%的保单利益,而是上限。
3.
在最关键的救助金额方面,这个条款写的十分微妙。“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这个条款看似简单,其实比较复杂。中小保单持有人如何定义?补偿到何种程度足以维持市场稳定?并且,还有一条,需要根据当时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状况来确定。因这些都存在不确定因素,且无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可依,因此笔者不展开。
所以综合来看,万一保险公司真的倒闭或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我们可以说,救助极大概率有保障,但救助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不过看完严谨的法条,各位也不用太担心,毕竟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就算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险公司也是国家必救的金融体系。所以,与其说是保障基金给我们兜底,不如说有国家给我们兜底。
06 国外保险公司破产一般怎么处理?
其实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中国台湾,都有不少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但是如何处理,好像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我们就以最近的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AIG为例。
当时AIG总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业务遍及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拥有7400万客户,雇员人数超过11万人,它的规模已经大到不能让它破产,然而,u
know......。如果AIG破产,世界很多地区众多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其破产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难以评估,不仅影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计划,还有可能产生社会恐慌,并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连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万般无奈地承认:“政府别无选择,只能使之稳固,不然,不仅影响金融体系,整个美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风险”。正是出于对AIG保险集团破产后果的担忧,美国政府最后决定出资救助AIG,使金融系统免受更大的冲击。
在我国,若是出现类似情况,国家必定会出手,所以,如上面所说,保险公司现在的安全机制,除了保险保障基金,偿付能力监控,再保转嫁风险等之外,国家是最后的安全阀。
最最后,去年监管发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有几处值得注意(当然注意,这个只是征求意见哈,最后新办法会长成什么样就以官方发布为准了,大家可以从网上搜集更多信息解读):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保险保障基金的单一费率筹集标准,改为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即基准费率加风险费率。其中,基准费率以保费为基础计算,风险费率以“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基础计算。业内人士解读称:“单一费率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可以更好地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另外,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改明确指出:降低万能险、投连险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70%为限,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障型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姓保,回归本源,是没错了。
我们专注保险测评,为你寻找高性价比产品!
保险上的任何疑问,请进入微信搜索顾问微信号:YKJ6060(点击复制微信号)
推荐阅读:
下一篇:购买保险时,应该注意什么?
>>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